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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4.5亿 广东新兴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拟获批!


时间:2023-09-15 17:12:23  来源:  作者:

 9月15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发布关于新兴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15日-2023年9月21日。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关于新兴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新兴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新兴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15日-2023年9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766-2887830(服务窗口)

电子邮箱:ch2887830@163.com

通讯地址:新兴县新城镇新洲大道38号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新兴分局窗口

邮 编:527400

《新兴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公示版)

项目名称:新兴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

建设地点:云浮市新兴县簕竹镇广东省云浮林场山塘工区

建设单位:新兴县市政服务中心

环评机构:广东智环创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新兴县循环经济环保项目选址位于新兴县簕竹镇广东省云浮林场山塘工区,由新兴县市政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全厂占地99995.20m2(约150亩),总计生活垃圾处理规模1000t/d,计划分两期建设,预留二期建设用地。本次仅评价一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包括变电站、输电线等涉及电磁辐射的工程。项目占地面积为70265.2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2°10′11.16″,北纬22°44′13.19",设计垃圾处理规模500t/d,服务范围为新兴县全县域行政范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规模500t/d),配套工程包括1座渗沥液处理设施(处理规模150m3/d)、1座飞灰填埋场、1座办公管理用房、1座生产辅助用房以及配套的道路、绿化、输电及厂用电、给排水设施,厂外取水工程等。项目生产设备包括焚烧能力500t/d生活垃圾焚烧炉1台、蒸发量46t/h余热锅炉1台、12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1套、6500kW点火燃烧器2台、17500kW辅助燃烧器2台、风机3台、锅炉给水泵2台、出渣机4台、输送机11台、循环冷却塔4台、斗提机1台、烟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飞灰稳定化系统等。项目原辅材料主要有生活垃圾(含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66667t/a、氨水664t/a、生石灰2180t/a、消石灰350t/a、活性炭90t/a、0#轻柴油135t/a、螯合剂333t/a、透平油5t/a、滤袋457t/a、次氯酸钠24t/a、磷酸盐1.6t/a。厂外取水水源为簕竹河干流,取水口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12°10′26.64″,北纬22°43′30.91",日最大取水量为1401m3/d,取水泵房设定在良洞桥与万福园牌坊之间,输水管道全长约1.5km。项目年工作333天,拟定工作人员54人,其中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13人,生产人员41人。行政管理和技术部门实行一班制,生产车间实行三班制连续运行,每班8小时。项目年运行时间为8000h/a。项目总投资45230.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5794.58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施工期:

(一)水环境: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是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沉砂池,含泥沙雨水、泥浆水经沉砂池沉淀后,泥沙泥浆打包外运,清水回用于场地洒水。通过设置移动式环保卫生间,处理施工场地的生活废水,施工人员住宿依托周边的村庄解决,产生的生活污水纳入居住地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置,不直接外排到附近水体。

(二)大气环境:施工期的大气污染源主要为施工作业扬尘、各类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所排放的废气等。施工期通过施工场地围蔽、洒水抑尘、加强场地和车辆冲洗、及时复绿等措施。

(三)声环境:项目通过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采用施工临时围蔽、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管理等措施。

(四)固体废物环境: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为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土石方、建筑垃圾,其中生活垃圾经临时收集后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土石方内部平衡,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受纳地点进行处理。

营运期:

(一)水环境:项目废水主要为垃圾渗滤液、各类冲洗废水(含卸料平台及坡道冲洗水、焚烧炉料斗冲洗水及垃圾车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员工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除盐水制备系统反冲洗水、锅炉废水、除盐水制备系统浓水、循环冷却塔排污水等。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主要处理垃圾渗沥液、各类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等,拟采用“预处理+UASB+MBR+NF+RO”的组合工艺进行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回用于冷却塔补充用水,不外排。低浓度废水主要包括车间冲洗水、除盐水制备系统反冲洗水、循环冷却塔排污水、飞灰填埋区事故淋滤液及化验室废水等。废水经过综合污水处理系统“机械过滤+超滤+反渗透”组合工艺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20)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设施工标准的较严者,全部回用不外排。一体化生活净水设备反冲洗水经澄清池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全部回用到一体化净水设备前端回用,污泥脱水后进入焚烧炉;锅炉废水及除盐水制备系统浓水经降温冷却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塔不外排。

(二)大气环境:项目垃圾焚烧发电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焚烧炉烟气(颗粒物、SO2、NOx、HCl、CO、重金属、二噁英等)、食堂油烟、垃圾储运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污染物(NH3、H2S、臭气浓度、甲硫醇)、原料及飞灰仓颗粒物、氨水储罐及柴油储罐呼吸废气等。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SCR脱硝(含SGH换热器)”的组合处理工艺后,由一根13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并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废气污染物颗粒物、SO2、NOx、HCl、CO、重金属、二噁英等排放浓度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2019年修改单的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氨逃逸排放浓度满足《垃圾发电厂烟气净化系统技术规范》(DL/T 1967-2019)中的氨逃逸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采取高效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其油烟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规模标准要求。垃圾池及倾卸大厅臭气负压抽风收集后通入焚烧炉内燃烧,并在汽车出入大门设空气幕帘防止臭气从倾卸大厅逸出;渗滤液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恶臭收集后通入垃圾焚烧炉燃烧;原料及飞灰仓颗粒物经仓顶除尘器处理;飞灰填埋过程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氨水罐设置平整装置减低呼吸废气;柴油罐设置油气回收装置减少呼吸废气;以上废气呈无组织排放。厂界恶臭污染物(NH3、H2S、臭气浓度、甲硫醇)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内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声环境:项目噪声主要来自送风机、引风机、安全阀排汽、水泵、汽轮发电机组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以及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后,项目厂区东、西、北侧厂界噪声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南侧厂界噪声贡献值可达到4类标准限值。取水泵房潜水泵位于取水井内,经过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取水泵房场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环境: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员工生活垃圾、炉渣、飞灰、废活性炭、污水处理污泥、废布袋、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化学试剂包装、废机油和润滑油包装桶、废滤膜及含油手套和抹布等。员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送至垃圾储坑,投入焚烧炉焚烧处置;炉渣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外运进行综合利用;飞灰经固化稳定化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6.3条的要求后,近期送往飞灰填埋区处置,远期交由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废布袋、含油手套和抹布、废滤膜投入项目焚烧炉;其他废矿物油、废催化剂、废化学试剂包装、废铅蓄电池、废机油和润滑油包装桶等危险物质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

(五)土壤环境:项目的土壤影响途径主要为废水处理设施池体、垃圾池、飞灰填埋场、管网破损的泄漏事故造成的垂直入渗;焚烧烟气中污染物经大气沉降。项目污水处理系统以及飞灰填埋场需严格落实防渗措施,并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跟踪监测;并做好污水处理设备的维护、检修,切实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六)地下水环境:项目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控制,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易防渗区等防渗分区,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公众参与情况:

公众参与:我局已对本项目报告表采取了受理公告网上公示供群众了解项目的信息。公示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4日,公示期间并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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