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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成环保设备即投产 被罚4万


时间:2018-11-11 21:23:46  来源:  作者:

中炊公司在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环保部门发现后予以立案审查,并作出责令停产、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中炊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0月31日,南通中院对这起环境行政处罚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中炊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炊公司系如皋一家从事大米加工、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的企业。2017年6月13日,如皋环保局执法人员到中炊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扩建粮食烘干项目已于2016年11月份开始投产,但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去年10月 ,如皋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炊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责令企业停止粮食烘干项目生产,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炊公司认为,如皋环保局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中炊公司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159号处罚决定。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如皋市环保局按照“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的规则,依据修订前的条例对中炊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中炊公司的诉讼请求。中炊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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